智慧財產宣導

校內智慧財產宣導

配合教育部政策,校園內禁止安裝使用非公務用P2P分享軟體,敬請全校教職員生配合辦理

  1.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台電字第0970077254號函辦理。本校校園網路管理辦法業經97年6月11日9611次行政會議通過,增訂校園內禁止安裝使用非公務用P2P分享軟體條文。
  2. 鑒於Peer-to-Peer(P2P) 分享軟體,包括Foxy、BitTorrent(BT)、eDonkey及eMule等,非常容易造成個人電腦中的所有資料供人分享,為維護並提供全校一 個完整暨安全的校園網路環境,自公告日起禁止各單位、系所與宿舍,使用P2P軟體及Tunnel相關工具,維護全校及權利人權益,以避免遭訟,確保校園網 路的服務品質。
  3. 請全校教職員生,勿使用P2P軟體下載版權作品,以免觸犯侵犯智財權相關規定與法令。
  4. 請全校各單位、系所於每年5月底前自行清查單位電腦軟體安裝情形,如有非公務用P2P分享軟體,請自行移除。

相關辦法

  1. 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實施辦法
  2. 公務電腦禁用P2P軟體
  3. 電腦軟體侵權處理程序
  4. 網路流量異常處理程序
  5. 尊重著作財產權宣導公文

智慧財產權問題諮詢窗口:

  • cc@mail.cmu.edu.tw

智慧財產申訴信箱

 

智慧財產相關認知

認識智慧財產權

智慧財產權(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,簡稱IPR),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,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。因此,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「人類精神活動之成 果」,以及能「產生財產上價值」之特性。就「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」之特性而言,如果僅是體力勞累,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,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集,而無創意 之分類、檢索,並不足以構成「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」。又此一「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」如不能「產生財產上價值」,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,必須具有「財產上的 價值」,才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。而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」(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)即以單一之公約統一規範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。隨著人類文化及科技之進步,上述之定義有些過於抽象。因此需要更精確的文字來加 以規範。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:

  1.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。
  2. 商標。
  3. 產地標示。
  4. 工業設計。
  5. 專利。
  6.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。
  7. 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。
  8. 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。

智慧財產權,是一種無體財產權,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,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,包括:著作權、商標權、專利權、工業設計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(IC)、鄰接權、植物種苗、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。 (資料來源:中科院智權通報第 49 期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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