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止使用及採購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」相關規定

依行政院頒訂之「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」公務機關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,已於111年11月28日修訂且正式公告。

對於公務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、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的場地,也不得使用有資安疑慮產品;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須使用,必須經機關資安長及上級機關資安長逐級核可。

請各單位於辦理採購時,務必依「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」查證,勿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資通訊產品定義: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,包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等,另具連網能力、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,如無人機、網路攝影機、印表機等。

建議多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相關設備,避免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
常見大陸廠牌:

以下廠牌僅供參考,包括但不限於,若無法認定時,建議請廠商提供說明或文件證明其非大陸廠牌。

聯想集團(Lenovo)、杭州海康威視(Hikvision)、華為(Huawei)、深圳大疆創新科技公司(DJI)、普聯技術公司(TP-Link)、TotoLink、騰達(Tenda)、魅族、廣東歐加控股公司/廣東行動通訊公司(OPPO)、小米集團(MI)、浙江大華技術公司(Dahua)等。

 

本校自行或委外營運、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的場地,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限制對外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:

  • 於學校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,應明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。
  • 針對現有委外契約,應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。